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主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本市教育发展战略、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沈阳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协调、监督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布局,审核沈阳市新建小区(卫星城)配套建设中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的规划、布局和教育设施的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中等以上学校的设立、撤销、变更;管理本市涉外办学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和市属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按权限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四)参与研究和制订我市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全市办学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教育预算标准的政策和办法;负责提出市级教育部门教育年度经费综合预算计划建议并监督使用;归口管理国外、境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监督区"三个增长"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负责汇总编制全市预算内、外教育经费年度决算报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年度使用计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协助管理我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指导和检查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师资调配、教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考试、认定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选拔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市级教师奖励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以及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按权限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含具有学历效力教育)及其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全市性检测文化素质的各类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全市自学考试,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继续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等工作。
(十)指导市属高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市属高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成人高校;负责与沈阳地区非市属高校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一)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外事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工作。
(十三)按市政府规定,管理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市政府教育基金征集办公室;管理局属学校和市教科院等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教育类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监察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