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团地方性法规,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外国人在我市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监管;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指导各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性法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指导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统筹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复退军人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中转工作。
(六)组织、协调、实施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掌握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争取省级救灾款物的下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拟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监管全市性社会救灾募捐义演。
(八)负责建立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配省级下拨和市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基本医疗救助;指导各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九)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放和使用。
(十)指导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拟订基层政权建设法规,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拟订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的方针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各区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法规;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三)负责全市区、镇、乡(街道、农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其驻地迁移工作;负责我市与毗邻市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工作、承办区、镇、乡、街道边界调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