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全市的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工作。根据《审计法》,研究起草地方审计法规,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重点资金的审计和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事项的审计监督。沟通审计信息,向政府报告审计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政府财政决算。
2.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定期审计。
5.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属国有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三)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市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领导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协同办理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管理本级审计机关派出审计机构。
(九)指导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
(十)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监督;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