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实施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六)监督实施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监督抽查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
(十)负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含从业中药师)的申报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药品检验机构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履行《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4号令)规定的职责,负责沈阳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和指导进口药品检验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四)指导有关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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